索引号 | CHX/2019-1650706 | 发文日期 | 2018-06-21 | 发布日期 | 2018-06-22 |
文号 | 册府办发〔2018〕65号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dafabet888: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网站公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dafabet888:中央定点帮扶、宁波对口帮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dafabet888: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1日
dafabet888:中央定点帮扶、宁波对口帮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中央定点帮扶、宁波对口帮扶协作(东西部协作)工作力度,促进东西部的交流与合作,全面实施好中央定点帮扶和对口帮扶协作(以下统称扶贫协作)项目,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推动dafabet888:扶贫开发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特制定本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扶贫协作项目工作坚持以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为指导,以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为重点,以发展产业、完善基础设施、提升群众(含干部技术人员等)素质和能力为切入点,以扶贫开发项目为手段,充分挖掘资源潜力,不断提高全县农村的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面貌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最终实现全面减贫摘帽的发展目标。
第三条 扶贫协作项目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的原则。扶贫协作项目以优先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为重点,重点投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乡村振兴建设等,惠及到贫困村贫困户。
(二)坚持突出精确扶贫重点的原则。实行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综合开发,促进全面发展。
(三)坚持扶贫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逐步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要实现项目效益的最大化,发挥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的综合优势,为农村全面致富奔小康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四条 扶贫协作项目坚持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项目实施主管部门按项目建设程序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督促、指导。
第二章 项目选择
第五条 扶贫协作项目选择,主要从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训交流、教育、卫生等方面开展进行选择。按照“统一规划、整村推进、到村入户、综合实施”和“优势互补、互惠互利、连动发展、共同繁荣”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进行。
(一)根据帮扶资金的额度,选出有利于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能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农村稳定的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二)要选择群众积极性高,发展意愿强,有一定发展前景的项目作为实施重点。通过项目实施,效益明显,能起到以点带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同一性质的帮扶项目要统一标准、统一要求。
(三)项目选择要因地制宜,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实现产业支撑。
(四)经济协作项目,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严格按项目管理程序操作。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扶贫协作项目实行入库管理,由县发改局、县扶贫办按照项目程序进行审批、立项。
第七条 申报扶贫协作项目时要从项目库中进行选择申报,按照申报→设计方案批复→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程序执行。将资金和项目落实到贫困村、贫困户。
第八条 初选项目报经县人民政府审定,报中央定点帮扶和宁波帮扶方同意后(或签订帮扶协议后),按项目建设程序,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文本。单项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要编制项目申报书、项目实施方案;单项投资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根据项目立项批复内容编制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效益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资源条件分析、项目建设方案、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效益分析、研究结论与建议等。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申报书等项目资料完备后,由县发改局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招商引资项目,由驻县扶贫协作队负责协调,县投资促进局负责项目跟进服务。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发改局、县财政局为扶贫协作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单位。
(一)项目建设实行招标或邀标(询价)制。扶贫协作项目单项工程投资在400万元以上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单项工程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邀标、询价。
(二)项目建设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要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廉洁等进行检查,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三)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按照项目建设程序,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负全面责任。
(四)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若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报项目审批单位审批。对已下达建设计划且资金到位的项目,半年内仍未启动的,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资金进行收回,商帮扶单位另行安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五)项目申报实行公示公告制。村级(召开项目申报民主决策会议,确定本村拟申报项目)公示→乡镇(<街道>汇总审核)公示→县级公示→县级公告。每级公示公告不少于10天(可同步进行),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地址、受理单位等,对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充分吸纳和修改完善。
第十一条 扶贫协作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将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项目建设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资金拨款审批手续、项目支出决算明细表以及审计意见、项目工程建设图纸等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实行1个项目、一套档案管理。
第五章 资金报账管理
第十二条 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户进行统一管理。
(一)资金划拨程序:扶贫协作项目资金可根据项目批复文件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审核划拨到项目实施单位。
(二)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计监督,并出示审计结论。
(三)扶贫协作项目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四)扶贫协作项目报账按照帮扶方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 验收及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扶贫协作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项目竣工完成自查验收之日起一个月内,由项目实施单位完善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并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县级综合竣工验收时,由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填写项目竣工验收单,由验收工作组和所在地乡镇(街道)法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项目综合验收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并由项目管理单位加强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可持续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试行)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试行)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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