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CHX/2019-1650590 | 发文日期 | 2017-05-19 | 发布日期 | 2017-05-19 |
文号 | 册府办发〔2017〕87号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dafabet888: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网站公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dafabet88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dafabet888: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9日
dafabet88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应急响应机制,规范全县范围内应急处置程序,及时有效预防和处置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黔西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黔西南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的有关要求。
1.3 基本原则
1.3.1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把抢救事故灾难遇险遇难人员和控制事态作为第一位的工作,把各项应急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到整个应急救援行动中,充分调动应急参与人员的积极性,用最短的时间,最小的代价和最安全高效的方法,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和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1.3.2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应急救援行动参与单位和个人,在县人民政府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紧急救援指令组织本地、本行业、本单位应急救援资源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1.3.3 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力量及抢险救援工作的组织管理,坚持以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为主、事故行业县级主管部门(简称“县级主管部门”)调度补充并重的原则。县内救援力量不足时,由县级主管部门向上级对口部门请求支援。
1.3.4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规程措施,落实安全投入、人员配备、机构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加强预案编制、队伍建设、宣传演练和物资储备等应急管理工作,全面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平时要积极参加事故预防工作,事故发生后要积极主动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1.3.5 事件分级:
级别 | 死亡人数 | 伤员人数 | 财产损失 |
特别重大(Ⅰ) | 造成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 人以上生命安全。 |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 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
重大(Ⅱ) | 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 |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 万人以上、10 万人以下的事故。 |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较大(Ⅲ) | 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 人以上、10 人以下生命安全。 |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需紧急转移安置3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的事故。 |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一般(IV) | 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 人以下生命安全。 | 1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上表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dafabet888: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一次造成 1人以上(含本数)死亡(含失踪、涉险,下同)、或1人以上重伤(含中毒,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以上的事故,以及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包括:
1.4.1 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1.4.2 一般及以上交通运输事故(含道路运输、铁路运输、水上运输);
1.4.3 一般及以上建筑安装质量安全事故(含房屋拆迁);
1.4.4 一般及以上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使用事故;
1.4.5 一般及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含锅炉、压力管道与容器、登高起重等);
1.4.6 一般及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含非煤矿山、尾矿库);
1.4.7 超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或跨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域,需县级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1.4.8 自然灾害引发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及职责
2.1.1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长或县长指定的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县安监局、县级主管部门、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及有关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人组成。
2.1.2 主要职责:
负责下达紧急救援指令;指挥、调度、监督各工作组完成工作任务,协调各工作组工作关系;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或停止抢险救援,是否发动社会力量和请求驻县部队、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援;制定应急救援措施,研究决定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2.1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安监局局长兼任。
2.2.2 主要工作职责:
(1)受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并立即上报县应急指挥部。
(2)统计分析全县生产事故规律、特点,为积极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修订完善本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3)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做好预案启动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4)研究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5)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及职责
2.3.1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非煤矿山、火灾、化工、医疗、建筑、电气、道路运输、水上交通等各类专业人才库,视情况成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咨询组。
2.3.2 主要职责:为生产安全处置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2.4 乡(镇、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4.1 由事发地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生产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任指挥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设在乡(镇、街道)安监站。
2.4.2 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抓好日常工作落实。
(2)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或协助做好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做好油料、食品、饮用水等物资保障工作。
3 事故预防和预警
3.1 事故预防原则
3.1.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分级管理、企业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自主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监管,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督责任。
3.1.2 坚持“培训、管理、装备并重”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规范提高安全监管与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充分利用现代安全生产信息技术,加强预测监控,提高安全生产科技装备水平和预防事故的能力。
3.1.3 坚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深化安全生产整顿治理,切实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规章制度,保持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
3.1.4 坚持事故风险分析与应急能力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定期开展事故风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建立健全与事故风险相应的应急保障体系。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与预警信息管理。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对上级政府及授权部门下发和批转的预警信息,事故通报、隐患排查、风险分析、能力评估、监测监控发现的预警信息,生产经营单位报告、人民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等预警信息,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健全完善信息来源与处理,风险分析等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
3.2.2 监测与预警信息发布。接到事故预警预防信息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事故预警预防信息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内容、方式、渠道,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布预警预防信息,下达预警行动指令(包括应急值守、应急准备、信息报告与跟踪、专家咨询等),明确需要采取的预警响应措施(包括应急队伍、应急物资、派出工作组、应急准备检查等),建立部门协调与应急响应衔接机制。预警信息由县安监局负责发布至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工作部门,或由县级工作部门发布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
3.2.2.1 红色预警信息(Ⅰ级)和可能发生特大事故,30分钟内发布。
3.2.2.2 橙色预警信息(Ⅱ级)和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信息,60 分钟内发布。
3.2.2.3 黄色预警信息(Ⅲ级)和可能发生较大事的信息,90 分钟内发布。
3.2.2.4 蓝色预警信息(Ⅳ级)和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的信息,120 分钟内发布。
3.2.3 预警行动。预警行动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其应急办、安监局和主管部门为主,按预警行动、响应措施、工作机制开展预防行动。必要时县政府或县安监局、县级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督促指导。
3.3 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与上报
3.3.1 方式渠道:采用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应急平台等方式和渠道接收与上报事故信息。
3.3.2 事故信息内容:事故单位情况,事故时间与地点,事故经过与大概原因,事故类别,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现场交通运输、供水供电、信息传输、气候环境和救援队伍、应急物资、救援条件等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3.3.3 程序与时限:
3.3.3.1 事发后,事故单位或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必须立即报告县政府及其安监、主管部门;
3.3.3.2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必须于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1.1 乡(镇、街道)和事故单位按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响应。
4.1.2 县级响应:
4.1.2.1 事故报告。县安监局接收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县长、分管副县长报告,并提请启动本预案。
4.1.2.2 预案启动。县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并告知事故报告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本预案启动后,按事故类别和行业类别,同时启动专项应急预案。
4.1.2.3 应急指令。预案启动后,县安监局向本预案明确的县级应急救援行动参与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下达应急救援指令。应急指令包括:事故基本信息、应急响应内容、应急力量和时限要求等。
4.1.2.4 应急响应。接收到应急指令的单位、部门,按应急指令的要求和职能规定,组织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仪表器械、技术专家等向事故地点或指定地点集结,到达事故现场或指定地点后,负责人向指挥部报告应急响应情况(交警部门、交通部门可在路途报告),接受抢险救援工作任务。
4.2 指挥与协调
4.2.1 临地指挥与协调。最早到达事故现场的事发地政府(办事处)相关人员,或县安监局、县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成立临时指挥部并由行政职务最高领导担任临时总指挥,设立相关工作组,指挥与协调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临时指挥部与临时总指挥职责、权限同本预案规定的指挥部、指挥长。
4.2.2 指挥部设立。县政府领导到达事故现场后,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交通运输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技术专家组、事故调查组等工作组,明确各工作组长。临时指挥部和临时总指挥及各工作组有关人员调整编入指挥部及工作组。
4.3 紧急处置
4.3.1 紧急处置程序与内容。清理核实、急救转运受伤人员,检测控制安全条件,紧急排除危险因素;确定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停产停业、紧急疏散的区域范围;紧急征用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调整工作机构和应急救援人员,管控事故责任人,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请求驻县部队或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援。
4.3.2 紧急处置权限。在县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指挥长决定,超职权范围的,报请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工作组各责任单位职权范围内的,由组长决定,超职权范围的,由组长报请指挥部或州级对口部门决定。
4.4 安全防护
4.4.1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针对不同的事故类别,应急救援人员进入有燃烧、爆炸、突出、中毒、窒息、物体打击、触电、高(低)温、放射、腐蚀等危险因素的事故现场,应按相应的救护规程和安全措施要求,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携带集体装备和检测仪表。防护措施达不到要求,或危险因素及危害度不清楚、未消除前,不得进入事故现场,已进入的,要立即撤离。
4.4.2 群众安全防护。检测检验、论证分析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现场及周边的人民群众受危险因素威胁,指挥部应采用广播、电视、短信等方式和途径,发布紧急疏散转移指令,告知公众疏散转移的组织指挥、时间、范围、线路、交通工具及标志、安置地点、随身携带物及财产保护等内容。
4.4.3 医疗救助与疾病控制。在撤离转移过程和安置地点设立医疗救助和疾病控制站,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开展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4.5 信息发布
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紧急事态得到控制和初步原因查清后,按照“及时、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发布事故信息。内容包括事故单位概况、事故经过与初步原因、伤亡情况,采取的主要应对措施、下步工作打算等。信息发布的内容、人员组成、时间、地点、公众参加人员等由综合协调组提供并报指挥长审定。
4.6 应急结束
4.6.1 应急结束。遇险遇难人员全部撤离事故现场,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已经排除,由指挥长宣布“应急结束”。
4.6.2 停止救援。现有技术装备搜救失踪人员无望、确定失踪人员无生还可能、不能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由指挥长宣布“停止救援”或“放弃救援”。放弃救援由指挥部按权限决定或报批。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1.1 对紧急疏散转移人员进一步做好安置处理工作,因事故给疏散转移造成的直接损害、损失,明确并落实补偿标准;对伤亡遇难人员家属进一步做好安置和安抚工作,并按政策规定落实补偿事宜;进一步做好受伤人员医治工作。应急救援人员因工死亡按有关规定落实补偿事宜。
5.1.2 物资劳务补偿。对应急救援中物资及劳务征用、医疗救护、交通运输、食宿、供水供电等产生的物资损耗和经费支出,进行清算补偿。
5.1.3 事故后恢复。应急救援工作结束或放弃救援,污染物收集、清理工作完毕,危险因素和重大安全隐患经检查确认排除后,由县级主管部门制定事故后恢复方案,并商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5.2 保险
有关保险机构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保险合同规定制定赔付内容、标准、程序,进行理赔。
5.3 事故调查及改进工作
5.3.1 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牵头单位、组成人员、调查程序、完成时限等,执行县调查组的有关要求。
5.3.2 总结评估:
应急救援结束后,由县级主管部门对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意见,1个月内向县人民政府上报总结评估报告。
5.3.2.1 事故预防工作总结评估。对本预案中事故预防原则和预测预警相关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5.3.2.2 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对本预案及应急队伍建设、物资储备、宣传培训、应急演练、事故报告、响应机制、保障机制、处置能力等进行总结评估。
5.3.2.3 改进意见。针对总结评估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改进和提高预案管理、队伍建设、物资储备、培训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改进和完善应急响应、应急保障机制,提高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能力的具体意见。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通信系统维护及信息采集等制度,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参与应急行动的所有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保障24小时通信畅通,通讯方式及联系电话变化,应报县安监局,并提供备用通信方案和通讯录;对无通信资源、无信息传输通道的应急救援现场,由电信、移动、联通部门提供通信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并建立应急队伍资源分布、能力和专业等信息,事故发生后制定实施调用方案。县内力量不足时,请求州级对口部门支援。
6.3 物资装备保障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要针对可能发生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储备应急物资,并建立应急救援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地点等信息,事故发生后制定实施调用方案。县内物资装备不足,请求州级对口部门支援。
6.4 医疗救护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应急医疗救护资源、救治能力与专长、应急准备保障措施等信息,事故发生后,制定实施调用方案。县内资源不足时,请求州级对口部门支援。
6.5 供电保障
事故救援现场无取电点、供电能力或等级不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求时,由册亨供电局提供发电机组调运现场作保障。
6.6 运输保障
依靠三维地理信息系统,制定运输路线及保障措施。县交通运输局要建立交通运输资源信息,事故发生后制定实施调用运输工具方案。
6.7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依据抢险救援治安维稳保障需要,制定实施警力调用方案。
6.8 经费保障
县、乡(镇、街道)两级财政部门预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备用金,用于抢险救援、紧急转移安置费用的垫付。无事故主体或事故主体无偿还能力的,由财政承担,有事故主体和偿还能力的,由县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追收偿还。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各级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在每年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将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的知识等作为宣传内容,全面提高应急参与自救和应急处置能力。
7.2 培训
将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事故防范、预警信息处理、事故报告、应急响应、避险避灾和自救知识作为职工上岗和年度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取证考核的内容,单独安排课时培训,专项进行考核,同时列入在校学生授课内容。
7.3 演练
各级政府每年至少进行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综合演练,主管部门每年进行1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生产经营单位每半年进行1次专项演练和每季度开展1次单项功能演练。按规定制定演练计划、方案、流程,演练结束后按规定进行总结评估,总结评估报上一级政府或对口部门上备案。
8 责任与奖惩
8.1 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8.2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8.3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生产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本预案由县安全监管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定,每3年或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应急救援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修订更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依据有关规定和本预案,制定乡(镇、街道)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安监局备案。
9.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10 附件
10.1 相关应急机构、单位、部门及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 | 联系电话 | 机构名称 | 联系电话 |
县政府应急办(值班室) | 4211091 | 县委宣传部 | 4211316 |
县安监局 | 4213583 |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4211133 |
县消防大队(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办公室) | 4214163 | 县民政局 | 4211171 |
县公安局 | 4210611 | 县财政局 | 4211391 |
县交警大队 | 4211908 | 县国土资源局 | 4211137 |
县卫计局 | 4213991 | 县环保局 | 4214133 |
县工科局 | 4210008 | 县气象局 | 4211813 |
县交通运输局 | 4211373 | 册亨供电局 | 4211881 |
县公路管理段 | 4211863 | 县移动公司 | 2251103 |
县海事处 | 4213969 | 县联通公司 | 8772506 |
县住建局 | 4211183 | 县电信公司 | 4210112 |
县水务局 | 4210032 | 县人武部 | 2239400 |
县市监局 | 4211233 | 县武警中队 | 4211687 |
县农业局 | 4211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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