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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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12-04 10: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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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府办发〔2013〕160号
dafabet888: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社会养
老保险基金征缴及专用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自2011年7月我县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全县各乡(镇)均出现基金上缴和票据结算不及时等问题,到目前为止,2011年的票据上交且核准无误的仅有6个乡(镇),2012年的票据仅有1个乡(镇)上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隐患较大。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及专用票据管理工作,确保基金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8月1日起,由县财政局向各乡(镇)财政分局发放《贵州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用收据》,乡(镇)财政分局再发给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社中心),票据发放按照“限量发放、核旧领新、款随票走”原则办理。养老基金由乡(镇)人社中心收取,每天存入乡(镇)财政分局指定的账户,由乡(镇)财政分局于每月25日前缴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在县农业银行或信用联社开设的收入专户。乡(镇)人社中心与乡(镇)财政分局办理票据结算时,必须提供当月的缴费明细表一式三份,已使用过的票据除收据联外全部交给乡(镇)财政分局,由乡(镇)财政分局用于记账、留存并与县财政局办理票据结算和资金结算审核,存根联至少保存五年以上。
二、自下文之日起,各乡(镇)人社中心要在30个工作日内与县财政局办清原领用票据的结算手续,以便县财政局及时向各乡(镇)财政分局发放票据。原乡(镇)人社中心领取已使用的养老保险基金票据,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办理资金结算工作。
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必须于2013年8月30日前将《贵州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专网向县财政局和乡(镇)财政分局开通,以便财政部门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征缴进行有效监督。
四、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工作组对票据结算和上缴情况进行督查,对不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dafabet888: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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